顶部LOGO

英文
    中心简介     新闻动态     有机认证     认证标准     认证进程     获证企业     企业风采     银行账号    首 页
  您当前所在位置:首页>>新闻动态>>行业快讯>>

卫生部:0-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食用香料

发布者:管理员  发布日期:2008年11月27日   来源:中国农业信息网 作者



   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,卫生部今日发布并施行《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》。

  该规定指出,一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、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,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/100ml、5mg/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,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,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。

  二、婴幼儿谷类食品(婴幼儿配方谷粉除外)中可以使用香兰素,最大使用量为每7mg /100g,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,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。

  三、凡适用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。

  四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2009年9月1日之前,按照以往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》(GB2760-2007)使用上述香料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。

 

打印』『关闭

您是第位访问者
2003 版权所有  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
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 邮编:100081
add:No.59 Xueyuan South Road,Haidian District,100081,Beijing
Tel:010-62131329,010-62122266-4093,4095,Fax:010-62131330
Email:ofcc@ofcc.org.cn   
京ICP备05002061号
Powered by 速剑CMS